因健康码卡顿,男子辱骂并击打民警,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2-12-04       阅读次数:898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14时10分左右,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核酸检测点,被告人刘某因其岳母手机健康码卡顿问题与执勤民警原某发生冲突,辱骂并用手击打原某面部、颈部及胸部,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

依照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某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某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某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